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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2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卓陈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卓陈祥,谢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区朱熹大道北门粮贸大厦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71928184R。法定代表人蔡金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卓陈祥,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谢国平,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陈祥、谢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以(2016)闽0703执20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卓陈祥闽H×××××小汽车一辆,车辆查无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卓陈祥、谢国平有房产、土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光津、黄兴健未履行的追偿款49610.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