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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姜子清诉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子清,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子清,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武,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姜子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4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姜子清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地在福建省浦城县,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贷双方被上诉人吴武为接收货币一方,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