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26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南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南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6286号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甲2号三间房孵化园二期07室。法定代表人:蔡铠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文博,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南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3号附23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南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雒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