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金萌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黄钊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金萌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黄钊鹏,福建省清流七星岩食品有限公司,黄金花,潘进财,黄章良,黄秀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404号移送执行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杨少勇,院长。被执行人:福建金萌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黄金花,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钊鹏,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七星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嵩溪镇。法定代表人:黄秀恋,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金花,女,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潘进财,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黄章良,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秀恋,女,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萌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黄钊鹏、福建省清流七星岩食品有限公司、黄金花、潘进财、黄章良、黄秀恋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金萌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黄钊鹏、福建省清流七星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他案已查封,银行账户已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