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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树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5号被执行人:吴树坤,又名吴高中,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吴树坤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005元;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时风牌汽车一辆,现已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树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4)新刑二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5元已被划拨,名下有苏C×××××时风牌汽车一辆已被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炜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