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武平县国土资源局、武平县城厢镇尧禄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国土资源局,武平县城厢镇尧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4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肖平,局长。被执行人武平县城厢镇尧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城厢镇尧禄村。法定代表人陈德华,主任。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武平县城厢镇尧禄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6月间擅自占用武平县城厢镇尧禄村的土地填土、压覆耕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据此于2016年12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执行人武平县城厢镇尧禄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并处罚款5736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送达之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交罚款5736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缴交罚款57360元,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钟书鉴审判员 王智裕审判员 林权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泉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