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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5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裴占军与驻马店市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占军,驻马店市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5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裴占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裴占军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已将执行款扣划至本院账户,故对已冻结的上述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宝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