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国清、孙木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清,孙木生,王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清,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孙木生,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文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木生、王文香在银行的存款20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