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春华、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华,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强,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27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目前被执行人方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喆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