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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术国与王新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国,王新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794号原告刘术国,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新宇,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国与被告王新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荀孟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