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术国与王新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国,王新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794号原告刘术国,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新宇,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国与被告王新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荀孟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