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叶与被执行人沈祖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沈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李叶,女,生于1971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沈祖强,男,生于1982年4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泸仲调字第29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沈祖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祖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小川审判员 陈远杰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