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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延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延圣,黄芬,谢复盛,张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叶绿,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绍财,男,汉族,1965年9月生,广昌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广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延圣,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黄芬,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谢复盛,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张仙玉,女,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延圣、黄芬、谢复盛、张仙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359900元及利息、诉讼费6700元共计人民币366600元及利息,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广执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延圣所有的位于广昌县旴江镇旴江路168号澳沪滨XX庭10号楼202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已查封的房产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另(2017)赣1030执7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申请执行谢延圣、黄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享有对谢延圣所有的位于广昌县旴江镇旴江路168号澳沪滨XX庭10号楼202室房屋优先受偿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昌县旴江镇旴江路168号澳沪滨XX庭10号楼202室房屋一套〔面积148.67㎡,3/8,广房权证(2012)盱字第030694;土地使用面积24.67㎡,广国用(2012)第748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