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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凡祥、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祥,焦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43号申请人:孟凡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焦玉泉,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孟凡祥与被执行人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号丰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铲车一辆、精选筛送机三台。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位于的北屋五间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四、以上查封价值共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