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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229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拓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拓睿建材有限公司,张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299号之五原告(申请人)四川拓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文燕,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被申请人)张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拓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四川拓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张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鸿支行账户金额,限额2万元;冻结了被告张艺应收的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支付的成华区龙潭街道保平村XXXX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限额140万元;冻结了被告张艺应收的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支付的成华区龙潭街道保平村XXXX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限额36.23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担保函的形式继续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拓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艺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鸿支行账户(账户号:6227003XXXX)上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该款不得支付。二、对被告张艺应收的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支付的成华区龙潭街道保平村XXXX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予以冻结,限额140万元。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该款不得支付。三、对被告张艺应收的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支付的成华区龙潭街道保平村XXXX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予以冻结,限额36.23万元。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该款不得支付。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佳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