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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伟光、廖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光,廖艳华,廖群,王求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光,男,193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科研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廖艳华,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廖群,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安福县。系廖艳华妻子。被执行人王求媛,女,约60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安福县,系廖艳华之岳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求媛提出4年还清,廖艳华又重病在身,申请人王伟光现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829执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