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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XX与李瑞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7号申请人:XX,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瑞军,男,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燕效市。本院在执行XX与李瑞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