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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与颍上县众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6执528号颍上县众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6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院地址: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联系人:周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