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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肖宏兵与赵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宏兵,赵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6198号 申请执行人肖宏兵,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小军,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健伟,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肖宏兵与赵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孟凯锋 审 判 员   杨 哲 二〇一七 年四 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