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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友明、张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明,张然军,李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461号之一申请人:王友明,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伟、史洪森,鱼台王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然军,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鱼台县工商局对过德兴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晓青,女,1973年12月1日生,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友明与被申请人张然军、李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友明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然军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