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清松诉丛永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松,丛永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12号原告:王清松,男,汉族,农民。被告:丛永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松与被告丛永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