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二建与胡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建,胡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278号原告:王二建,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功,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瑶芳,女,住武夷山市。原告王二建与被告胡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二建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计取1170元,由原告王二建负担。审判员 虞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