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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于述国、杨吉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强,于述国,杨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于述国,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杨吉娥,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长山镇。上述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述国、杨吉娥应给付王永强劳务费4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