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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耀与被告陈斌、秦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耀,陈斌,秦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民初951号原告:李俊耀,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陈斌,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秦丽霞,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原告李俊耀与被告陈斌、秦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斌、秦丽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共同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3日,被告陈斌、秦丽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并出具了借款条据。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至2015年6月13日。此后急需资金,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不予偿还,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陈斌、秦丽霞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借款条据一支,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3日,被告陈斌、秦丽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并出具了借款条据。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5年6月13日,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对借款本金及其剩余利息二被告应予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斌、秦丽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斌、秦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俊耀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斌、秦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斌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