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苗春电、钞世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春电,钞世英,苗春雨,刘晓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春电,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钞世英,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春雨,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红,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春电、钞世英因与被上诉人苗春雨、刘晓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苗春电、钞世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金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