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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行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喜林等26人与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及社会保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民,刘海英,王喜明,王金锁,刘晓影,王喜林,王云千,王淑芳,黄海洁,刘海波,赵树琢,侯桂芳,赵淑桃,王桂珍,李桂荣,魏丽华,韩淑娟,王颜林,王伟杰,王洪波,李秀华,宋国君,夏云怀,张晓敏,董玉香,赵淑珍,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行终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玉民,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海英,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喜明,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金锁,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晓影,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喜林,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云千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淑芳,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海洁,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海波,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树琢,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桂芳,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淑桃,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桂珍,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荣,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丽华,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淑娟,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颜林,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伟杰,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洪波,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华,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国君,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夏云怀,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晓敏,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玉香,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淑珍,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代表人刘玉民,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代表人刘海英,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代表人王喜明,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海仁。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玉民等26人因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行初16号不予立案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应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临时施工用地复垦的请求,亦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海英等26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刘玉民等26人上诉称:修高铁两次征用上诉人土地。刘房子街道办事处只给上诉人发放了征用土地的安置费,未发征用土地补偿费,上诉人多年上访,诉求征用土地补偿费,给上诉人办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请求责令被上诉人按照《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发﹝2011﹞3号)相关规定为上诉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责令被上诉人马上处理上诉人的因临时施工用地未复垦,无法耕种的问题。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自述:上诉人均为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刘房子村居民,因修建高速铁路,2005年和2008年先后两次在刘房子村征用土地60多亩,上诉人全部或部分失去了农业用地,但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也没有按照政府文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上诉人一直信访,2014年5月19日被上诉人作出《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办事处关于刘玉民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根据相关规定,市社保局作出以下决定:对失地农民参与社保,自失地之日向前追溯10年,由个人承担30﹪财政和集体承担70﹪,占地后应缴年限应由个人全额缴纳。我街道其他村已按此规定办理了社保,对于你所提出的应缴保费全额由个人承担30﹪,财政承担70﹪的要求,我们无法满足。上诉人不服,认为被上诉人不作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社保并处理用地复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所诉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应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上诉人对原审提交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综上,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涛审判员 王玉川审判员 李本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