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立荣与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荣,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陈立荣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陈立荣与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世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立荣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