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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朱昊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朱昊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08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强,行长。被申请人:朱昊天,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朱昊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