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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忠市利通区新未来广告部与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慨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利通区新未来广告部,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慨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114号原告:吴忠市利通区新未来广告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路262号。经营者:陈明,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20号地德人和大厦4/5F。法定代表人:李志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康慨,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吴忠市利通区新未来广告部与被告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慨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文雯书 记 员 尚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