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宪荣与丰茂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荣,丰茂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054号原告:刘宪荣,女,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丰茂松,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荣撤回对被告丰茂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宪荣承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文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