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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9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胜利申请认定王彩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胜利,王彩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91民特4号申请人:黄胜利(系被申请人王彩侠之配偶),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彩侠,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指定代理人:黄帅(系被申请人王彩侠之子),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黄胜利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彩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胜利称,其与被申请人王彩侠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彩侠系精神××贰级。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彩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儿子黄帅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王彩侠的代理人黄帅称,被申请人王彩侠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请求法院尽快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胜利与被申请人王彩侠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11月30日在徐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申请人王彩侠患有××。后经徐州市××人联合会审批被申请人王彩侠为精神××贰级。申请人黄胜利与被申请人王彩侠共育有两个子女,其一女已经嫁到菏泽市,其一子即被申请人代理人黄帅。吴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被申请人王彩侠患有××,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并经申请人黄胜利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后被申请人王彩侠于2017年1月被河南永城救助站送回家,黄帅愿意承担照顾其母亲的责任,被申请人王彩侠的父母同意黄帅担任王彩侠的监护人。证人段某系被申请人王彩侠的之母,其对于宣告被申请人王彩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帅为被申请人王彩侠的监护人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证、吴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彩侠患有××,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黄胜利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王彩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帅为被申请人王彩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聂新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