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和吴某;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吴某,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南关福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吴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应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吴某上诉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经常居住地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故本案应由永登县人民法院或者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永登县人民法院或者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7月1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两份,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诉。因该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约定有效。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兰州市城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