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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晓锋、泉州市双祥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锋,泉州市双祥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郭宝明,杨丽萍,郭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晓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双祥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宝山社区生态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06413642-5。法定代表人郭双海,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郭宝明,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杨丽萍,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郭双海,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吴晓锋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双祥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郭宝明、杨丽萍、郭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永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