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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飞与楼向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楼向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43号原告:孙飞,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楼向阳,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孙飞诉被告楼向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飞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孙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