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红星与李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星,李朝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649号原告:吴红星,男,汉族。被告:李朝义,男,汉族。原告吴红星与被告李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红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吴红星负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