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耿敏、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敏,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0号申请人耿敏,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耿敏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敏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76648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15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50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35号案件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5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7)鄂0116执50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35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5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李俊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