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段争和、段来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争和,段来好,王宜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争和,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来好,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审被告:王宜俊,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段争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3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段争和上诉提出:本案依法应由出借方,被上诉人段来好的住所地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移送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王宜俊居住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审法院据此有权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启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