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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某1、王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王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92号申请人孙某1。法定代理人孙某2,父亲。被申请人王传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孙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传杰驾驶的鲁Q×××××号小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传杰驾驶的鲁Q×××××号小型客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凡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