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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缪锦界、缪惠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缪锦界,缪惠国,罗岳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5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何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锦界,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缪惠国,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罗岳娣,女,1966年10月25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缪锦界、缪惠国、罗岳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010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716848.6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7年4月起缪锦界、缪惠国、罗岳娣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缪锦界、缪惠国、罗岳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徐建国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