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沙马什青莫、金古阿且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沙马什青莫,金古阿且,吉布各果,吉力马哈,吉木曲古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住所地:喜德县光明镇商业街137-139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被执行人:沙马什青莫,女,彝族,生于1982年8月14日,四川省冕宁县人。被执行人:金古阿且,男,彝族,生于1972年12月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布各果,女,彝族,生于1964年10月2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力马哈,男,彝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木曲古莫,女,彝族,生于1979年9月8日,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沙马什青莫、金古阿且、吉布各果、吉力马哈、吉木曲古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32民初213号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伍克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依火伍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