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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任作全与查延保、龚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作全,查延保,龚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774号原告:任作全,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查延保,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威市。现外出。被告:龚志红,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作全诉被告查延保、龚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查延已外出,现无法提供具体住所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任作全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