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凤西与被执行人李远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西,李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凤西,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李远忠,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张凤西与李远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李远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1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远忠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