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军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55号申请人:何军伟,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申请人何军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军伟诉称:被申请人何军印与申请人何军伟系兄弟关系。何军印于1998年12月1日从部队转业回家后,申请人即发现何军印精神不正常,便找医院给何军印治疗,在没有完全治愈的情况下,何军印于201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军印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军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县××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何军伟的弟弟。被申请人何军印未婚,其父母均已去世。被申请人何军印于1998年12月1日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第一总队十支队转业复员后,一直随其兄何军伟共同生活。2014年9月,何军印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何军伟申请宣告何军印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军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内,现已届满,何军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军印父母均已去世,何军印未婚,无子女,何军伟是何军印的兄长,申请人何军伟依法作为宣告何军印失踪的第一利害关系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人何军印于2014年9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上述事实有浚县公安局善堂派出所、浚县善堂镇李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何军印的公告,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何军印在公告期间并未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军印为失踪人;二、指定何军伟为失踪人何军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张军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