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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协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临桂县饰饰如意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临桂县饰饰如意工程有限公司,彭振兴,王成飞,陈吉恒,韦红玲,荔浦庭丰家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协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9909565-X。被执行人:临桂县饰饰如意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97737-X。法定代表人:陈吉恒。被执行人:彭振兴,1988年9月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王成飞,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陈吉恒,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韦红玲,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庭丰家俱厂。法定代表人:韦红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桂县饰饰如意工程有限公司、彭振兴、王成飞、陈吉恒、韦红玲、荔浦庭丰家俱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涉及的案件众多且分散于不同基层法院,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临民初字第1158号一案由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临桂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荔浦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增儒审 判 员 曾宪戊审 判 员 伍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苛书 记 员 秦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