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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6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387号原告王某1,女,201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程某,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王某2,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