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玉江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724行初5号起诉人李玉江,男,汉族,年龄不详,职业不详,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7年4月19日,本院收到李玉江的起诉状,2017年3月27日李玉江收到新巴尔虎左旗地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李玉江不服向呼伦贝尔市地税局提起复议,呼伦贝尔市地税局认为,李玉江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李玉江虽向市地税局提起复议,但市地税局没有受理该案,也未对该案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起诉人李玉江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将税款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李玉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呼 思 丽审 判 员 敖敦图雅人民陪审员 阿 力 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海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