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金保与天长市千秋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保,天长市千秋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荣,高金保,天长市千秋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荣,高金保,天长市千秋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荣,高金保,天长市千秋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052号原告:高金保,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天长市千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关塘乡天冶公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4209739A。法定代表人:胡兴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长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三桥路集美花苑二期1号楼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70433190H。法定代表人:李先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颜学荣,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天一城市。原告高金保诉被告天长市千秋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金保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高金保负担。审判员 李正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