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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黄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440号原告: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郭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大鹏,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县。原告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大鹏已自行和解,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文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雅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