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蒋道彪与钱伟峰、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道彪,钱伟峰,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78号申请执行人蒋道彪,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钱伟峰,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薛伟,女,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蒋道彪与被执行人钱伟峰、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钱伟峰、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蒋道彪借款利息12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被执行人钱伟峰、薛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钱伟峰、薛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薛伟给付申请执行人58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薛伟履行余下债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钱伟峰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本案已查封,查封日期为2017年2月4日,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法院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钱伟峰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但仍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雨龙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