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全运与于纪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运,于纪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895号原告:杨全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安微省太和县宫集镇丁寨村委会杨香铺自然村138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利,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纪东,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运诉被告于纪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纪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运撤回对被告于纪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全运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