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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全运与于纪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运,于纪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895号原告:杨全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安微省太和县宫集镇丁寨村委会杨香铺自然村138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利,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纪东,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运诉被告于纪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纪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运撤回对被告于纪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全运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