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明琴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卢吉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琴,卢吉祥,周康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746号原告:曹明琴,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芳,重庆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吉祥,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康林,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463890。负责人:陈继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明琴诉被告卢吉祥、周康林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明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曹明琴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